需要看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投标,这种情况下没有限制;第二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同时参加,或者是各自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与同一合同下的采购项目投标。